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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三三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蕭忠仁劉坤典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三三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國際新象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利達視聽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上訴人
笙洋影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           住台北市○○路六十五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本院

臺北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北簡字第二七七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

貳、陳述:除與原審判決筆錄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兩造確有承攬契約約定,被上訴人亦已依約完成,就被上訴人請求金額亦不爭執。惟現無力償還欠款。

參、證據: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駁回上訴。

貳、陳述:與原審判決筆錄所載者相同。

參、證據: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至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止,陸續委託被上訴人承攬「環球馬戲團」廣告影片製作、攝影及剪輯等工程,價金新台幣(下同)十七萬五千八百十五元,被上訴人已依約完成,且經上訴人確認簽收,惟迄未給付報酬,履經催索,未獲置理乙節,業據其於原審提出材料紀錄計價表、工作紀錄計價表、錄音紀錄計價表為證,上訴人就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訂有承攬契約、被上訴人依約完成工作及被上訴人請求之金額等均不爭執。是被上訴人前開主張,應非子虛,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審依承攬之法律關係,准許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及遲延利息,核無違誤,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 廿四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蕭忠仁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法官 劉坤典

法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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