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號
- 上訴人
- 榮邦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景熙焱 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住台北市○○路八十四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退還顧問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退還顧問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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