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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七○○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青蓉張松鈞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
福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

~B書記官 莊滿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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