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福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B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