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聲字第21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聲字第2142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敏安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甲○○
- 相對人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88年9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威玉芬」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本院前述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