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三號
- 原告
- 瀚譽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曾國龍律師
- 被告
- 興松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二0八巷七0弄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政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丁章律師
周良貞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官 曾部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