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八八號 原 告 冠佑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台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八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 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書記官 黃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