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八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八八號
- 原告
- 冠佑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台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三八號十樓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
~B書記官 黃幸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八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
~B書記官 黃幸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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