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張競文

  • 當事人
    英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三一號 原   告 英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被   告 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深坑鄉草地尾五九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姝蒓律師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00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