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13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三一號 原 告 英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被 告 隴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深坑鄉草地尾五九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姝蒓律師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00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