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六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六九號
- 原告
- 建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脩律師
- 被告
-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五二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蘇美蓮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六九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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