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二三號 原 告 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益諦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因八十八年訴字第三八二三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貳拾柒萬玖仟捌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淑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