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四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四二號
- 原告
- 馥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鴻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崇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律師
- 被告
- 伯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凱君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利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佾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四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利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佾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