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五九號 原 告 頂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陳添輝律師 被 告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七九三樓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