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九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九一號
- 原告
- 總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進相
- 被告
- 鳳慶航空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 成
- 被告
- 兆鵬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兆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九一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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