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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九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九一號

原告
總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進相
被告
鳳慶航空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 成
被告
兆鵬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兆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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