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六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六九號
- 原告
- 沅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繼業
- 訴訟代理人
- 董維輝
- 被告
- 誠隆汽車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四二三號
- 法定代理人
- 劉橫山
- 訴訟代理人
- 黃保嘗
- 被告
- 裕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伯公坑三九之一號
- 法定代理人
- 吳舜文
- 訴訟代理人
- 彭愈真
陳俊良
劉文慧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官 趙子榮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