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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
欣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龍雲翔律師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三八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四十三號八樓之一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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