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王佳惠
- 當事人基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 原 告 基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茂中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住臺北市○○路○段二二五號五樓之八 被 告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住臺北市○○路○段三八○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周水美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律師 住臺北市○○路○段二三○號五樓 複 代理人 金蘭芳律師 住臺北市○○路○段二三○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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