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 原 告 源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 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 被 告 三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住臺北市○○○路○段九○號十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徐乙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