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
- 原告
- 源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良財律師
- 複代理人
- 游香瑩律師
- 被告
- 三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葉繼學律師 住臺北市○○○路○段九○號十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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