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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

原告
源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
被告
三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住臺北市○○○路○段九○號十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徐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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