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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

原告
明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九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紀鎮南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一九號八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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