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
- 原告
- 明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九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紀鎮南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一九號八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青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青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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