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 原 告 明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九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紀鎮南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一九號八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