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四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四一號U
- 原告
- 雄茂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儀 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文玲 律師
- 被告
- 仁德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萬里鄉○○路七十二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胡致中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余鐘柳 律師
- 參加人
- 鵬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六0一巷七十二號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龔維智 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路○段九五號二十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