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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許純芳
  • 法定代理人
    丁○○、戊○○

  • 當事人
    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泉怡有限公司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九九號 原   告  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泉怡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街一五五號四樓之一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 丙○○ 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 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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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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