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九九號 原 告 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泉怡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街一五五號四樓之一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 丙○○ 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 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