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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九九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九九號

原告
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泉怡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街一五五號四樓之一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乙 ○
被告
丙○○
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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