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九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九九號
- 原告
- 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泉怡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街一五五號四樓之一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乙 ○
- 被告
- 丙○○
- 右二人
-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