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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金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丁財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七三號十三樓之三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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