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金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丁財
-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七三號十三樓之三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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