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六四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六四二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美商堅彌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住台北市○○○路六號九樓
- 被告
- 名美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七六號十樓
- 被告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區○○路一五八巷十六號
- 被告
- 丁○○ 住台北市○○區○○路一五八巷十六號
- 居台北市○○路○段三七六號七樓
居台北市○○路○段三七六號七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