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訴字第四七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訴字第四七四八號 原 告 鼎盛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本源 被 告 晴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福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設於新竹縣竹東鎮○○路二四號,此有被告公司之公司執照 、營利事業登記證、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黃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