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訴字第四七四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訴字第四七四八號
- 原告
- 鼎盛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張本源
- 被告
- 晴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光福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設於新竹縣竹東鎮○○路二四號,此有被告公司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