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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七九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七九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
複代理人
蘇飛健 律師
複代理人
周俊智 律師
複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
複代理人
滕澤珩 律師
被告
歐麗坦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五六號地下一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一一號十四樓之二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九五巷三六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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