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蒂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四八七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四八七號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 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