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孫志堅律師
- 被告
- 蒂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四八七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路四八七號
- 訴訟代理人
- 陳居亮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麗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麗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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