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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二九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二九號

原告
史丹佛國際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參加人
德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參加人
昌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鎮坂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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