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二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二九號
- 原告
- 史丹佛國際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參加人
- 德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參加人
- 昌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鎮坂橋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