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原 告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長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 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