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九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 告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 告 僑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律師 複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