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一二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一二八號
- 原告
-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瑋承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住
- 被告
- 丙○ 住台北市○○路○段十巷二號四樓
己○○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上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詹文馨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