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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許純芳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當事人
    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漢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 原   告 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郭明怡律師 吳至格律師 被   告 漢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六四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律師 陳世寬律師 程守真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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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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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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