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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九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九號

原告
金森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原告
寅○○○
原告
卯○○
原告
辛○○
原告
乙○○
原告
甲○○
原告
癸○○
原告
辰○○
原告
伸益橡膠鞋業有限公司
原告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丑○○   住
原   告 己○○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原   告 戊○○   住
訴訟代理人 庚○○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六七巷三弄一之二號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三七號六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壬○○   住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吳梓生律師

        張卓立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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