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九三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住 訴訟代理人 辰○○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九五號 被 告 直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街二五巷三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市○○○路○段一七0號四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子○○ 住 被 告 己○○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二五巷三一號二樓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一七0號四樓 庚○○ 住 藍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三五八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被 告 大和製作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三二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寅○○ 住台北市○○路五九號五樓 被 告 聖意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八九三巷 法定代理人 辛○○ 住 被 告 華昌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土城市○○路○段三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 告 大克汗製作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深坑鄉昇高村十四鄰雲 法定代理人 壬○○ 住台北縣深坑鄉昇高村十四鄰雲鄉山莊卅五巷卅五號 五 被 告 卯○○ 住 癸○○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一一一巷三七弄一號 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一段六三 法定代理人 丑○○ 住 被 告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詹文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