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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七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七二號

原告
華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清和律師
被告
捷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二八九號十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袁保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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