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一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一九號
- 原告
- 貝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邱群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卓敏律師
- 被告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三七號六樓之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卓立律師
傳祖聲律師
陳蒨儀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