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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一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一九號

原告
貝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卓敏律師
被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三七號六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卓立律師

         傳祖聲律師

         陳蒨儀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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