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陳心弘
- 法定代理人蕭介仁、戊○○、子○○、林金龍、甲○○、廖本源、癸○○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法人
- 被告長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智浩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佑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昱源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高臨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藍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訴字第2095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被 告 長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智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被 告 佑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被 告 昱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高臨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源 被 告 藍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乙○○ 丁○○ 丙○○ 己○○ 徐莉娟 辛○○ 丑○○ 壬 ○ 庚○○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2095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刑事案件第三審上訴程序終結前,經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經於91年12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命在該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故法院依該條規定中止訴訟程序,須其訴訟有上開情形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95號判例著有明文。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之刑事案件係訴外人楊晏典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並不符合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之要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撤銷上開停止 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01 月 25 日 民事第5庭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0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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