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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0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訴字第2095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被告
長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智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被告
佑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被告
昱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高臨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源
被告
藍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丙○○
被告
己○○
被告
徐莉娟
被告
辛○○
被告
丑○○
被告
壬 ○
被告
庚○○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2095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刑事案件第三審上訴程序終結前,經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經於91年12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命在該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故法院依該條規定中止訴訟程序,須其訴訟有上開情形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95號判例著有明文。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之刑事案件係訴外人楊晏典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並不符合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之要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民事第5庭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0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0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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