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0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訴字第209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蕭介仁
- 被告
- 長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智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子○○
- 被告
- 佑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龍
- 被告
- 昱源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高臨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本源
- 被告
- 藍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己○○
- 被告
- 徐莉娟
- 被告
- 辛○○
- 被告
- 丑○○
- 被告
- 壬 ○
- 被告
- 庚○○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莊乾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2095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刑事案件第三審上訴程序終結前,經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經於91年12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命在該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故法院依該條規定中止訴訟程序,須其訴訟有上開情形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95號判例著有明文。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870號之刑事案件係訴外人楊晏典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並不符合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之要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民事第5庭法 官 陳心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