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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0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訴字第2095號

原告
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訴訟代理人
詹聰哲律師
被告
長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二樓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庚○○
被告
人 樓
被告
廿六號
被告
智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三樓之
法定代理人
卯○○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被告
丁○○
被告
佑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昱源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十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十樓
法定代理人
之三
被告
己○○
被告
戊○○
被告
辛○○
被告
一弄三
被告
丙○○
被告
高臨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法定代理人
之一
被告
藍帝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三樓
法定代理人
寅○○
法定代理人
被告
子○○
被告
癸○○
被告
九樓之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複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被告
辰○○
被告
號二樓
被告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承當原告訴訟。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稱「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本件原起訴之原告於訴訟繫屬中將債權轉讓給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及其公告影本為佐,應勘採信。因本案多數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該公司無法依同法第254條第1項但書,徵得「兩造同意」,而依同法第254條第2項聲請法院裁定承當訴訟。

二、本件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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