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陳心弘
- 法定代理人甲○○○、辛○○、廿六號、辰○○、乙○○、十樓、之三、寅○○、之一、卯○○
- 原告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長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二樓、巳○○、號二樓、丑○○、智浩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三樓之、癸○○、戊○○、佑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樓、昱源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十樓、庚○○、己○○、壬○○、一弄三、丁○○原名:徐莉、高臨軒有限公司法人、藍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三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訴字第2095號原 告 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子○○ 被 告 長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二樓 兼法定代理 辛○○ 人 樓 廿六號 被 告 巳○○ 號二樓 被 告 丑○○ 被 告 智浩工程有限公司 三樓之 法定代理人 辰○○ 樓 號 被 告 癸○○ 被 告 戊○○ 被 告 佑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被 告 昱源國際有限公司 十樓 法定代理人 乙○○ 十樓 之三 被 告 庚○○ 被 告 己○○ 被 告 壬○○ 一弄三 被 告 丁○○原名:徐莉 被 告 高臨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之一 被 告 藍帝企業有限公司 三樓 法定代理人 卯○○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原告福爾摩沙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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