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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二二九一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二二九一號

原告
儀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被告
長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五巷五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桃園縣大園鄉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而訴外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工公司)於原告起訴時雖為共同被告,惟原告對中工公司起訴部分,因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被告中工公司拒絕辯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且兩造未於四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該部分已生撤回之效力;本院對於被告長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B書記官 柯金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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