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二二九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二二九一號
- 原告
- 儀祥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徐揆智律師
- 被告
- 長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五巷五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桃園縣大園鄉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而訴外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工公司)於原告起訴時雖為共同被告,惟原告對中工公司起訴部分,因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被告中工公司拒絕辯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且兩造未於四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該部分已生撤回之效力;本院對於被告長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B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