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二五三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二五三三號
- 原告
- 立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泉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輝 律師
- 被告
- 承鴻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一一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樂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一一一之三二號七樓
- 訴訟代理人
- 邱永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一一一之三二號七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