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張競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三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麟
訴訟代理人
張俊賢
被告
龍巨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春錦
被告
陳志豪(原名陳良祥) 住台北市○○街一一八號

         蔡松林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七十四巷五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應更

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佰壹拾伍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佰壹拾伍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