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三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三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天麟
- 訴訟代理人
- 張俊賢
- 被告
- 龍巨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春錦
- 被告
- 陳志豪(原名陳良祥) 住台北市○○街一一八號
蔡松林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七十四巷五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應更
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佰壹拾伍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佰壹拾伍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