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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許純芳

  • 當事人
    大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德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戊○○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七號原   告 大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台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德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 被   告 戊○○ 丙○○ 庚○○ 丁○○        住台北市○○○街六號六樓之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被   告 己○○        住台北市○○路四七巷十三弄四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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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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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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