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七號原 告 大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台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德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 被 告 戊○○ 丙○○ 庚○○ 丁○○ 住台北市○○○街六號六樓之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被 告 己○○ 住台北市○○路四七巷十三弄四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