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七號
- 原告
- 大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原告
- 台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德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麗玉律師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丙○○
- 被告
- 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柏山律師
- 被告
- 己○○ 住台北市○○路四七巷十三弄四號三樓
- 丁○○ 住台北市○○○街六號六樓之三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