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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七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七號

原告
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興金
送達代收人
洪銘鐘
被告
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丙○○
代理人
被告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0三巷四九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陳玉桂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六號十四樓之一
被告
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一六七號十五樓
代理人
被告
台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0一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洪生章 住
財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九九號八樓
兼 法 定 甲○○   住台北市○○○路○段九七巷六號六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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