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七號
- 原告
- 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興金
- 送達代收人
- 洪銘鐘
- 被告
- 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丙○○
- 代理人
- 被告
-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0三巷四九號二樓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桂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六號十四樓之一
- 被告
- 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一六七號十五樓
- 代理人
- 被告
- 台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0一號四樓
- 法定代理人
- 洪生章 住
- 財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九九號八樓
- 兼 法 定 甲○○ 住台北市○○○路○段九七巷六號六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