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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除字第五四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林政憲

  • 原告
    甲○○鄭坤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除字第五四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鄭坤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六四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政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漪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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