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除字第五四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除字第五四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鄭坤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六四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政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漪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