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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除字第五四四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政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除字第五四四八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鄭坤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六四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林政憲

法院書記官 張漪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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