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除字第五四四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除字第五四四八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鄭坤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六四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林政憲
法院書記官 張漪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