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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一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王碧芳林秀圓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一號

再審原告
欣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再審被告
大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該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八十八年度

簡上字第三六九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碧芳

                             法官 林秀圓

                             法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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