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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一三○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被告
萬達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崇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蒨儀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各應列出甲○○八十九年四月至九月薪資明細表(附證據或敘明已提出之證據編號)到庭。被告並應提出書狀整理之電腦磁片及敘明收受起訴狀繕本之日期。

勞工法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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