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六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六二號
- 原告
- 己○○
- 原告
- 卯○○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0七號三樓
- 原告
- 丙○○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三五號三樓
- 原告
- 丑○○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四五九號
- 原告
- 庚○○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九八巷一六號
- 兼右九人
- 訴訟代理人
- 寅○○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一五九巷一號二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癸○○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九四巷三0號三樓
- 被告
- 精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四維巷八弄三號五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辛○○ 住台北市○○○路○段八八號四樓
- 被告
- 躍騰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六八0巷二四號一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住台北市○○○路○段八八號四樓
- 被告
- 壬○○ 住台北市○○○路○段八八號四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律師
- 甲○○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一一六巷二六弄三號三樓
- 乙○○ 住台北市○○區○○街一三七巷四六弄六號
- 戊○○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二九巷一弄七之三號
- 子○○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九四巷三0號三樓
林偉超律師
謝維仁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勞工法庭法 官 賴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