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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司字第469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司字第469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綜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89年度司字第46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抄錄本院八十九年度司字第四六九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先父生前提供不動產擔保相對人之債權,其父逝世後,該不動產由聲請人繼承。查相對人業於79年4月24日由經濟部以經商107888號函撤銷登記,然該公司之章程無清算人產生之約定,是否已由法定程序產生清算人亦不明,至原抵押權迄今仍未塗銷,影響聲請人權益甚鉅,聲請人繼承標的不動產尚未或該公司了結現務之權利義務關係之實行,實有聲請抄錄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文件,以了結與其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經濟部經授商字第09501077350號函、綜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各乙份可憑,堪認聲請人與本院89年度司字第469號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該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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