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國貿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國貿字第7號
- 原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菱重工業株即反訴原告 式會社)
- 被告
- 16番
- 被告
- -ku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建設株式即反訴原告 會社)
- 被告
- O.2
- 被告
- Tok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浩敏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雨嵐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三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翁焌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位、事實及理由欄位關於「日商國際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當事人欄位、事實及理由欄位關於「日商清水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當事人欄位關於「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