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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國貿字第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國貿字第7號

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菱重工業株即反訴原告 式會社)
被告
16番
被告
-ku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建設株式即反訴原告 會社)
被告
O.2
被告
Tok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浩敏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複代理人
翁焌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位、事實及理由欄位關於「日商國際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當事人欄位、事實及理由欄位關於「日商清水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當事人欄位關於「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國貿字第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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