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76號
- 聲請人
- 日商國際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菱重工業株式會社)
- 聲請人
- 16番5
- 聲請人
- -ku,
- 法定代理人
- 大宮英明
- 被告
-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建設株式會社)Shim
- 法定代理人
- 小野武彥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浩敏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三榮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翁焌旻律師
- 相對人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一八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等值之日商瑞穗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出具之保證書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02條第1項、第2項及第103 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9年度國貿字第7號判決,曾提供現金新台幣壹億零柒拾壹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81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變換提存物對受擔保利益人並無不利,為減少利息損失,爰聲請變換等值之提存物等語。經核與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存字第1814號卷宗尚無不合,聲請人為變更提存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第10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