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一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一五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根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 被上訴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宏信 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住台北市○○○路○段六十七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一五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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