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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邱新福雷淑雯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

上訴人
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臺灣土地銀行
上訴人
美東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陳末男
法定代理人
林聰永
上訴人
中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陳末男
法定代理人
林聰永
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郁芬律師
被上訴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曾紀穎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本院台北簡

易庭八十八年度北簡字第七○八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廿九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被上訴人應於庭期前具狀陳報本件放款有關之批覆書或授信資料到院。繕本並自行送交對造。

三、又據本院依職權調查所得之資料,本件無論上訴人或被上訴人其法定代理人於前次言詞辯論終結之前多有變動,惟未見當事人聲明承受,亦未經他造聲明命為承受,爰請兩造就是否對法定代理人更易主張承受乙節,依法具狀表明意見,並將繕本逕送他造。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蕭胤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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